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4-02

来源: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入学前户籍在已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我院在校生和新生,其助学贷款需求原则上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未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家庭贫困在校生和新生,可通过学院其他资助解决。

第四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全院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借款对象、金额、利率与期限

第五条  贷款对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为我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高职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贷款。

共同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在同一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 25 周岁 (含)以上, 60 周岁 (含)以下;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金额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额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 13 年确定, 最短不少于5年, 最长不超过 20 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 13 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第九条  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  21 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十条  贴息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 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 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一条 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 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停学期满复学后,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及发放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程序

(一)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按照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由学生本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签订有关协议,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首次申请贷款:借款学生身份证、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

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生);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系统打印的贷款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续贷: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系统打印的贷款申请表;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学校出具的费用证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

(二)合同签订。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 县级资助中心负责组织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首次申请贷款必须由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续贷时,由到场一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分别签署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姓名,并在代签处注明代签人。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保留 1 份《借款合同》,县中心留存 2 份。

(三)回执录入贷款申请当年 10  10 日前,借款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受理证明》提请学院经办人录入回执:学院按照学生欠缴学费和住宿费金额录入欠缴费用总额。10  10 日后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四)贷款发放。省级资助中心在审查、汇总辖区内《借款合同》后报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开发银行分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助学贷款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回执上的欠缴费用金额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留在借款学生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中,可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第五章 还款时间及方式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20日(最后一年为9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县级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在还款日前可随时使用支付宝“助学贷款还款”功能或持银行卡到县级资助中心使用 POS 机还款

       第六章 违约后果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们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必须诚实守信,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银行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去向、联系地址(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及各系(部)应严格保管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材料,配合经办银行以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已建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建立助学贷款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发放、回收、变动等信息的微机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应定期向学生处提供贷款学生的品德、学习、健康、家庭、还贷等情况,对在贷款期间所发生的退学、休学、生病住院、违纪等足以影响贷款收回的特殊情况、突发性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转校的学生,必须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学校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将追回贷款,并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谎报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或以其他手段弄虚作假者。

2)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和各系(部)在为毕业生或各种原因(如:休学、退学、开除、转学、升学、出国等)提前离开学校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及时与学生处联系,在确认该学生是否有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否已还清、是否已办理还贷手续之后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以免造成贷款违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处理,各年度政策有变化按当年的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