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贵州农业职业学院筹建于2013年,2015年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整合贵州省畜牧兽医学校、贵州省机电学校、贵州省农业机电学校三校资源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隶属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是一所以农业为特色的综合性高职院校。 学院围绕“立德树人、农技为本”办学宗旨,秉持“崇尚耕读、技艺扬志、行贵以恒、匠心逐梦”校训,走“特色创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技强校、改革活校”内涵式发展道路,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立足贵州、面向全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和技术服务,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水平一流”的高等职业学校。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院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院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名称和地址
    中文名称:贵州农业职业学院
    中文缩写:贵州农职院
    英文名称:GuiZhouVocationalCollegeofAgriculture
    网址:http://www.gznyzyxy.cn/
    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职教城西区水塘路3号。
    第五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以及开展本科和中职的联合培养。

  •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 学校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主管。
    学院举办者保障学院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指导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维护学院良好办学环境。
    第八条 学院的权利
    (一)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根据举办者制定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独立自主办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规定确定教学、科研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四)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六)依法开展与境内外政府部门、高等学校、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认真履行高校职能;
    (二)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依法保护学院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
    (七)不断改善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为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院审议通过后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章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院以“专业群对接产业链”为原则构建专业体系,按照“做强一产专业、做优涉农二产专业、做特涉农三产专业”的思路开展专业建设。学院专业设置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分级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和组织师生开展以现代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为重点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建立规范的学术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技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赢得信任、以信任开展合作、以合作实现共赢”的社会服务理念和思路,积极拓展校地、校校、校企合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推动贵州乡村振兴和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学院重视校园文化建设,致力于打造和传承具有时代特征、专业特点和地方特色的校园文化。

  •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节  院长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行使管理职权。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政治教育;
    (四)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实施财务管理,保护和管理好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实行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职责;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责的会议形式。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节  学院纪委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农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负责审议专业的设置以及教育教学和科技研发等工作计划、方案,评定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处理学术争议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评议,负责审定并指导实施专业建设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建设方案、教学评估方案及其他教学重大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院领导、主要处(室)和二级院系(部、校)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材工作委员会。
    教材工作委员会加强学院教材统筹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深化学院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切实做好学院教材建设与改革工作,实现教材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教材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并依据各自章程或学院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教职员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等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与教职员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国教育工会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在二级院系(部、校)和管理部门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共青团组织。学院团员代表大会(简称“团代会”)是学院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团代会选举产生团的委员会(简称“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代表和维护全院师生团员的利益。发挥其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服务、能力素质拓展等方面的组织引领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事业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五节  机构与系(部)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决策咨询机构、服务机构、监督执纪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按照相关规定,学院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人才培养、合作研究与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学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系(部)是人才培养、科技研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系(部)发展规划;
    (二)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制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改革与建设、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组织开展科技研发和其他学术活动;
    (七)组织实施社会服务活动;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资产和办学经费;
    (十)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干部;
    (十一)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本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系(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障党政联席会议对本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系(部)主任(部长)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系(部)设副主任(副部长)等若干人,协助主任(部长)履行职责。主任(部长)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各系(部)可设立与专业相关的研究机构,并对其实行管理,促进有组织的科研活动顺利开展。

  •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和活动。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新知识和新技术,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第三十八条 教师由师德优良、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科技创新并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义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增强学术自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依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照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会、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工会。
    委员会职责是: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对教职员工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召开评议会议,作出评议结论。
    申诉处理程序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召开教职员工申诉评议会议等,依次进行。教职员工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制订招生计划方案,并报贵州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的招生政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组织和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其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责任感;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努力学习,修德践行,完善人格,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其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训练、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处。
    委员会职责是: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召开评议会议,作出评议结论。
    申诉处理程序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召开学生申诉评议会议等,依次进行。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校就读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反映合理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 ​第七章校友

    第五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依法依规授予或聘用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五十九条 学院视校友为学院的使者、学院声誉的代表和学院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院的声誉。对学院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院依法依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学院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办公室,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与各地校友分会与母校的联系及相关工作,指导与协调各地校友分会工作。

  • ​第八章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依法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加强对校名、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财务风险。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依规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增强办学实力。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系(部)二级预算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节约、高效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院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 ​第九章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院实行开放办学,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与学院合作办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项目为纽带,以提升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的竞争力为目标。

  • 第十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校训


    第七十三条 校徽

    1.字母GZ:贵州的拼音字头,体现鲜明的地域特点和文化内涵;
    2.麦穗与彩带:既体现农业的行业特点,又象征了学院心系“三农”,蓬勃发展的大好格局;
    3.书页与人形:突出了学院“教书育人”本质特征,同时,字母“Z”也是一只展翅翱翔的大雁,进一步体现了学院师生与时俱进、积极向上的时代精神;
    4.朝阳:代表青春与活力,象征了学院蒸蒸日上的发展前景和美好未来。
    第七十四条  校旗为白底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3:2,中央印有彩色校徽和黑色中英文对照校名,下方配以绿色彩带象征蜿蜒流过校园的河流。
    第七十五条 校歌《逐梦远航》
    第七十六条 校庆日为公历10月26日。
    第七十七条 校训“崇尚耕读、技艺扬志、行贵以恒、匠心逐梦”

  •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学院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在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院党委研究审定、征求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意见、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