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农业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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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业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 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推进行政领导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 化,提高院长办公会的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 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 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学校党委领 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 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 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解放思 想,实事求是;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民主集中,高效决策;维 护团结,严守秘密;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 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 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 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 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院年度 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 作事项。 5.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 用方案。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 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 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 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 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院级 重大表彰事项。 9.学院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 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 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 排。 4.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 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100 万元以下的支出和年度 追加预算的执行,100 万元以下的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 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单笔开支 10 万元(含)以上至 100 万元(含)以内项目 的立项及资金使用安排。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 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0.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 项。 11.学院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 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2.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 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3.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 等重要事项。 14.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5.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 6 —16.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 践的重要措施。 17.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8.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 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9.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20.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 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1.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 项。 22.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举行1 次,遇有重要情况经 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 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 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 会前向院长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转达。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邀请参加 会议,有分管部门的正处级干部根据议题列席院长办公会议。党政办、规划财务处、审计室等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 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其他人员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涉及师 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 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 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 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 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 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会前必须认真做好议题准备工作: 1.议题可由职能部门和各系(中心、基地)提出,也可由院 领导直接提出。议题提出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对特别复杂或重大 的问题,分管院领导应先期召开专题会进行研讨并签署明确意 见。提出的议题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除了有明确 的题目和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外,还应有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意 见、建议或方案,特别重要的事项应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等依据 性材料。书面材料文字应精炼。 2.拟上会议题申请部门原则上须提前将《贵州农业职业学院 院长办公会议题材料单》(可从学院 OA 系统自行下载)及汇报 材料上传系统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将相关材料纸质版(盖章) 送党政办,由党政办统一汇总。议题材料的填写要认真、规范,确保议题内容表述全面,需研究解决的问题提炼准确;凡涉及资 金问题的议题,申报部门必须与规划财务处协商落实资金来源等 事宜。不按要求提交《贵州农业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材料单》 及汇报材料的,原则上不得上会。 3.党政办汇总相关材料后,根据轻重缓急提前梳理出初步议 题清单,报院长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 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院长和有 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 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会前必须认真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1.议题和会议日期确定后,除紧急情况外,党政办应根据议 题顺序,提前一天通知列席人员做好汇报和参会准备。 2.会场布置和会议记录人员安排等由党政办负责。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按既定议 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 议题。
第十四条 议事程序 1.议题可由列席的职能部门或各系(中心、基地)负责人主 汇报,也可以由分管院领导主汇报;特别重要或特殊的议题原则 上应由分管院领导主汇报,职能部门或各系(中心、基地)补充汇报。汇报时应做到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结构完整、请求事项 明确,原则上不能超过既定的汇报时间。
2.与会人员应当就议题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时,必 须紧扣议题、态度鲜明、简明扼要。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 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 以书面形式表达。
3.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 意见建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正确意见,归纳议事结 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 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 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 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 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 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 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记录未经有关院领导同 意,不提供查阅。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 式公布、公示,会议纪要由党政办负责撰写、核稿,经院长审定 后按规定程序印发,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决议及时向未到会的会议 组成人员通报。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程序行文上 报;需与校外联系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领导落实。 会议原则通过的重要方案,提出方案的部门应在会议结论的范围 内予以进一步完善,送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再实施。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 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 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 督促检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 落实。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领导班子 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当依照有关 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 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二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 在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 议或决定执行时,承办、协办部门应请示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 领导报请院长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属紧急情况可由院长 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通 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解释。2020 年印发的《贵州农业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同时废止。
附件:1.议题申报流程 2.议题材料模板 3.会议纪要发布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