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牧兽医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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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畜牧兽医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严格经费开支程序,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学校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学校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资金来源主要为:上级下拨的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内经费)、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和其他补助经费;学校按政策收取的学杂费、培训费、职业资格鉴定费、对外服务费和进行经营性活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二条  除专项资金和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及完成项目工作外,其余经费均为学校的办学经费。

办学经费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印刷费、维修费、会议费、图书报刊费、培训费、工会经费、招待费等);基本建设支出(房屋建筑购建、办公及教学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修缮等)。

第三条  除经批准设立的专门账户外,学校只设一个基本账户。

学校经费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核算管理,坚持“一支笔”管理原则。

各部门不得设置账户和小金库,对资金用量较大、周转较频繁的部门经批准可设报账员。

第四条  学校各项收费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标准收取,对外培训、服务等项目收费须按文件或合同办理,收费后出具财政事业收据并及时将资金存入财政专户,严禁公款私存和坐收坐支。

经批准的代收代支的项目须严格按标准收取,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办理完毕后及时结算。

第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部门)根据项目计划或文件、合同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由校长审批后开支。

第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实行预决算和业务经费包干使用制度。

按照学校可支配资金总量,学校在留足人员费用、水电等必需开支、学校发展基金和适当的机动资金后,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将工作经费(业务费、办公费等)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年初学校下达各部门全年包干额度。

各部门应周密计划,厉行节约,在额定经费内完成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开展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工作按计划开展年底结余资金可结转部门次年使用,未开展好工作结余的资金由学校收回调剂使用。

第七条  工作经费使用须由部门按月提出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分级和逐级审批制度,计划在1000元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1000---5000元由分管领导审批,5000---20000元由校长在分管领导审批的基础上审批,重大资金开支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校长审批。

计划批准后一般不得临时变动,实施过程中因故需修改计划的应及时汇报说明理由,按权限审批和调整计划。

为有序安排资金保证工作,各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应在月初汇总到学校财务室,经校长调配安排后开支。没有批准计划的一律不得开支,也不允许扩大计划开支。

为解决突发和不可预见事件急需使用的资金,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校长,经校长批准后开支。

第八条  各部门用款须凭批准的计划、合同、结算书等有效材料到学校财务室办理领取支票或借款手续,因工作特点用款较频繁的部门(或办事人员)可以安排适量的备用金用于计划内开支。备用金应在年底(1225日前)交回学校财务室,年初重新借用。

学校资金只能用于办理公务,不对私事借款。

第九条  经费使用后,用款部门或办事人员应在一周内到学校财务室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由会计先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属于计划内开支,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财务要求,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签字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审核合格后签章,再交由校长签字核销。

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部门(或办事人员)在经费使用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财务室核销的,不得再向学校借款办理其他公务,因此影响的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超过半年时间仍未销账的,其借用款项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十条  凡采购(或工程配套)的物资,经办人员应将物资清交给物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开具物资入库单,经办人持入库单与发票一起核销,学校财务室应作好物资账目登记。

物资领用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部门物资保管人员应执行进出库制度,开具物资出库单(固定资产)或物资领用单(消耗品),在领用人签字后发放物资。部门应做好资产台账,做好固定资产的卡、簿登记,做到一物(套)一号一卡。使用人员应做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工作,年底由学校和部门对资产台账进行核(销)。

各部门物资借用须完善借用手续。

第十一条  凡大型设备采购和基本建设,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金额达不到招标或政府采购的设备采购和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办法》组织集体采购或议标,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经销商或施工单位。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物资采购须两人以上操作,属于经学校筛选指定供应商的物资种类须到指定供应商处采购。

由学校付费的大型设备维修,应到部门集体决定或经学校同意的修理处维修。

第十二条  在学校经济活动中,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行为,凡是谈判经济合同或采购物资有回扣时应该明折明扣,折扣部分直接体现在降低价格上,节约学校经费开支。如采购货物有返点时,经办人应将返点资金及时上缴到学校财务室并向学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学生各项经费发放由学生科负责按规定和经费计划造册及时发放,由出纳为学生上校园消费卡的奖学金应经学生科核实后核销。除收取学费、鉴定费、书费等费用外,学校财务室一般不直接面对学生办理财务手续。

学生科应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完善对学生经费的发放手续,及时到学校财务室核销。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室应主动热忱服务于师生员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建设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

学校财务室会计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财务工作。要规范科学的设置经济分类科目,及时申请和到有关单位拨款、进行预决算、安排出纳开支、核销和登记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要把好学校的财务关,做到合理合法开支,不做假账,主动接受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要及时向主管财务的领导汇报和反馈财务情况,每月底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当好领导的经济参谋。

学校财务室出纳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学校资金安全,及时收款、资金入户、兑现、开支和核销,及时登记出纳账目并与会计对账。

会计与会计之间每月应相互核账一次。

学校财务室采用电子记账,财会人员要及时登账,即时备份,每年在财务决算后将《决算统计表》、《开支明细账簿》(含光盘)和凭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财务印鉴实行分散专人保管使用。会计分账户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出纳保管使用“出纳章”,学校办公室保管使用“法人代表章”。财务印鉴使用须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校长主管财务工作,领导学校财务制度建设和财经工作,对资金的调配、安排使用、资金审核负总责。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上级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十七条  工会财务单设账户,由工会主席负总责,资金使用由主席审批,学校财务室按照工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财务开支。

第十八条  经批准实行经济承包管理或独立核算的部门,可按政策单独设立财务或账户,其管理办法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按照企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7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