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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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 确党委会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提高 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 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 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的委员会对 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 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 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 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 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的委员会 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党的建设和学院改革、发 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 学院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的重大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换 届方案,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 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5.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6.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7.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8.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9.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 项。10.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 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 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的重要事项 1.学院章程、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教师队伍 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 作规划、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2.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 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 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 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 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 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 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 项。 2.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落实学院党政机构、系部、附属机 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校办企业院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等人选,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和 重大人才引进政策、年度人员引进方案。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重大财务支出等重要事项 1.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及 100 万元以上的经费使用方案,以 及国内外重要交流合作项目。 2.学院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 和处置方案。 (七)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 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的召开,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 列程序: (一)会前准备事项 1.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 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 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 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 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 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 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2.党委提出需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 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的 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 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 估。 3.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 前提交至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 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二)会议召开时间 原则上每月召开 1—2 次,如遇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 随时召开。(三)确定参会人员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会的,可 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 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 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 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 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 权。 (四)确定上会议题 1.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或学院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 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 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2.会议要严格按照既定议程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 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五)会议审议表决 1.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部门(单位)也 可以参加汇报。 2.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等方式进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 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 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 应当逐个表决。 3.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 记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4.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 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 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 组织请示。 5.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八条 对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 均应记录在案,必要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 内公布。对党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承办人和部 门。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党委会的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 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 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九条 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由党委办公室、组织人 事部分别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 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 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四章 议事事项执行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党委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申请议决事项复议,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开场合反对或抵制集体作出的决议。
第十二条 对学院重大事项没有按议事规则而擅自作出决策,党委有权予以否决,对造成学院损失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及时归档,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 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 定。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 按照第七条第(四)点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 (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 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 查工作。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五、附则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 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 会议纪要,分送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黔农职党发〔2018〕4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