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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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学院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贵州省基层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结合学院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工会收入支出管理行为

第三条  学院工会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院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院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法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并根据财政部及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学院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需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

(四)服务职工原则。学院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学院工会应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及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学院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基本工资的0.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院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学院工会留成的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学院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院行政依法对工会开展工作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行政对工会补助按“一事一议、一 事一补”的方式核拨。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五)其他收入。指学院工会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学院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五天(含)以上的集中培训,可对优秀学员进行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五分之一,奖励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00元。授课人员酬金参照省总工会、主管部门、学院有关规定执行,行业已制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活动场地的租赁、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工会文体活动应紧紧围绕单位和工会工作大局,服务单位和职工,需评奖并发奖励的比赛活动每年举办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励标准:学院工会及各工会小组单独举办的文体比赛,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学院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600元,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参加上级总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的参赛人员当年可增购一次。

学院工会及各工会小组开展文体比赛活动,因比赛活动的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餐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活动工作餐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学院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贵州农业职业学院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按标准开支劳务费,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文体活动需聘教练的,可按不高于裁判员、评委劳务费标准开支。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学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担任裁判、评委和教练等不得领取劳务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承办和组织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工会使用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的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和各级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每年组织疗休养的人数不超过工会人员人数的五分之一,活动组织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经费按学院培训费标准管理,交通费按学院差旅费规定报销。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活动,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工会在传统节日开展的慰问支出;用于工会在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离休的慰问支出。

工会组织会员春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和收费旅游景点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开支景区门票、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组织春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就餐的,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法定节假日慰问活动支出。指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法定节假日指: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标准为:春节和国庆节每个节日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假日人均不超过200元、生日慰问人均不超过300元,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也可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可在部门为会员举办一次简洁的欢送座谈会。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500元慰问品(金),需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同一会员每年慰问不超过两次;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慰问品(金),并献上价格200元以内的花圈;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并献上价格200元以内的花圈,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继(养)父母;离退休职工去世,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品(金),并献上价格200元以内的花圈;离退休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慰问200元以内的花圈。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七条  职工服务支出。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指工会干部培训、工会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自身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由省级工会制定标准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银行转账手续费等支出;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工作者发放兼职补贴。标准为:单位职工会员人数500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单位职工会员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单位职工会员人数1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工会工作人员休息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连续加班2小时以上不满4小时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加班误餐补助40元;连续加班满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加班误餐补助100元。已按规定领取相关劳务费的不得再领取误餐补助。

第十条 其他支出。指工会除上述支出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捐赠、赞助等。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院提供。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工会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根据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所有货物采购应开具税务发票,发票上应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当品名不能在一张发票上列明的,应附货物销售清单,销售清单上应加盖印章,且与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要一致;定额发票必须附销售清单,销售清单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现金结算。若使用微信支付,必须将支付凭证下载打印,作为报账的依据(微信收款人应与发票专用章一致)。

第十六条  10000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须提供市场考察报告,并附三家以上供货商询价单,询价单上加盖公司印章及联系人方式;10000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应附销售合同或协议;货物采购应办理出入库,大宗物品采购应提供验收报告,发票后面应注明经办人,经办事由,证明人或验收人。

第十七条  就餐费的报销。工会开展活动,由于活动需要,确需就餐的,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标准,报销时应附就餐发票、菜单、支付凭证、就餐人员名单等。

第十八条  职工生病住院、动手术,需附手术通知单、疾病证明书或住院发票等复印件;结婚慰问应附结婚证复印件;退休慰问应附退休证或退休文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工会小组印章;若会员及直系亲属去世、退休人员去世,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可不附相关证明材料;结婚、生育、住院、退休等慰问应由领款人签字,但如属职工重病,会员及直系亲属去世等情况,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可不需要本人签字。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结婚、生育只安排一次慰问,如不在同一单位,双方单位工会均可慰问;父母子女在同一单位的,父亲或母亲去世,只安排一次慰问;兄弟姐妹在同一单位的,其直系亲属去世,也只安排一次慰问;剖腹产生育的,按手术慰问。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先提出申请报告,经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实施;各工会小组活动经费按年初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举办工会活动应附活动方案(方案里要写明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人数、活动具体安排、奖项设置、经费预算等)、活动签到表、奖励或物品发放签领单、活动照片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佐证材料应加盖工会小组印章)。

第二十一条  报销票据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本年内日常工作产生的票据应在开具日起1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本年内因特殊工作产生的票据应在票据开具日起3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跨年票据(除票据日期在上年12月外)不予报销。上年12月开具的票据,应在次年开账1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首先应按要求填写出差审批表(审批单日期必须先于出差日期),并按《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出差审批和报销。

第二十三条  所有报销凭证应填写费用报销汇总单,并将所有发票单据粘贴于费用报销单后面,按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报销程序:经办人填制报销汇总单工会小组长审核工会会计审核工会副主席审核工会主席审批工会会计填制凭证工会出纳付款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工会报销签审单

 

报销工会小组                     时间:                        单据及附件共    

支出内容

金额(元)

附单据

经办人:   

 

   







 

经费从                          

                     中列支。

工会小组长

 

签名:                      













工会会计审核:

 

签名:                       







工会副主席审核

 

签名:                      







工会主席审批:

 

 

 

签名:                       




合计大写:

                      

   写:¥                                             

 

备注:财务报销手续签字人员职责:

1、经办人职责:按规定填写相应的原始凭单、粘附原始凭证,对所收凭据对应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请具体事项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在原始票据上签署意见、签字并落时间以明确相应的责任。

2、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对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确认报销凭单的报销依据、事由、标准、金额有无错误。

3、财务审核人员的职责:对报销凭证的规范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确认发票是否合法;报销凭证填写是否规范、正确;报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核所填金额是否准确。

 4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复核报销事项是否真实、报销依据、事由、金额标准是否正确、充分;查验财务审核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查验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全面了解资金使用情况。

 

 

 

 

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工会慰问费审批表

 

慰问职工姓名


所属部门


金额(元):

慰问原因


工会小组长:

 

 

           

 工会小组盖章:              

 

慰问职工所属部门负责人:

 

                               

 

工会负责人:

 

                       

 

 

领款人(或经办人):

 

                              

备注:1、金额用大写;

2、慰问原因一定要注明职工姓名、时间、医院名称、病因等。如:XX职工于  年  月   日

XX医院因  XX病住院慰问费;或XX职工父亲(或母亲等)于  年   月  日去世慰问费。

 

 

 

 

 

 

 

 

 

 

 

 

 

 

 

XX活动奖励费领取发放表

 

序号

 

项目

 

名次

 

组别(人员)

 

金额

 

签名

 

备注

 

 

1

 

 

XX项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2

 

 

XX项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计:

 

 

 

 

            

 

 

 

 

 

 

 

 

XX活动纪念品(物品)发放签领单

 

序号

 

领取人

 

物品名称

 

数量

 

签名

 

备注